依據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臺教授體字第1080046176號,修正競賽規程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。
修正內容如下:
各地方政府舉辦直轄市、縣(市)田徑、游泳賽時,應指定一次賽會為選拔賽,並行文教育部及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(以下簡稱高中體總),以便派員訪視賽會檢核達標要件,作為執委會檢核達標之依據(達標成績以田徑及游泳技術手冊規範為依據);各地方政府應於選拔賽後備文函寄成績總表至執委會競賽組(地址:900-54屏東市勝利路9號,電話:08-7362589#238或08-7366258、傳真:08-7368518),憑辦資格審查。
同步修正競賽資訊-競賽規程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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